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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海口公开宣判一批犯罪分子并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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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23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月22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良青等一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恶性不改杀人后潜逃期间再杀人
  故意杀人犯杨良青,化名杨夕军、李晓杰、吴仪,男,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2003年7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罪犯杨良青因与同村的被害人杨某(男,殁年15岁)存在矛盾而产生报复之念。同月13日19时许,杨良青与杨某先后到同村的杨远良家。21时许杨良青谎称回家先行离开,后持锄头到杨某回家必经之路守候。22时许,当杨某途经时,杨良青持锄头猛力砸击杨某的头面部,致杨某死亡。作案后,杨良青先后潜逃至海南省东方市,于200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2008年4月,杨良青化名李晓杰结识了被害人彭某(殁年26岁),并发展成恋爱关系。因父母反对,彭某向杨良青提出分手,杨良青因此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同年5月21日,杨良青将彭某诱骗至海口市,并以吴仪之名登记后一起入住海口市和平南路某旅馆204房。杨良青在劝说彭某与其和好遭拒绝后,乘彭某熟睡之机,用双手掐压彭某的颈部致彭昏迷后,持螺纹钢筋击打彭的头部,并用脚踩踏彭的颈部,致彭某窒息死亡。
  罪犯杨良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良青因与被害人杨某存在矛盾而产生报复之念,将未成年人杨某杀死,在潜逃至海南省东方市期间,又因盗窃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因不满被害人彭某与其分手,采取用手掐压颈部、钢筋击打头部、脚踩颈部等手段致彭某死亡。杨良青先后杀死二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系累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杨良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性情残暴因感情纠纷当众杀人致二人死
  故意杀人犯唐中军,化名唐军,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9月7日,罪犯唐中军与被害人夏某(殁年19岁)来到重庆市潼南县肉联厂一职工宿舍楼顶,商谈解决双方感情问题。至当日21时许,唐中军欲与夏某继续保持恋爱关系,遭到夏某拒绝后,唐中军遂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逼夏某,并朝欲离开的夏某的胸部、背部连捅三刀,致夏某当场死亡。罪犯唐中军杀害夏某后逃至海口市,化名唐军与在一起打工的被害人梁某(殁年21岁)相识。2008年1月28日晚,唐中军到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找梁某商谈双方感情问题。20时许,唐中军在五指山路公牛游艺城附近的公交车站拦住正在候车的梁某。双方发生争执,唐中军便用手拽住梁某的头发,强行将梁拉至五指山路“宠爱一身”宠物店门口,唐中军先用手殴打梁某,继而从身上掏出水果刀刺向梁某的脸部、颈部,后逃离现场。梁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2月2日,唐中军向公安机关投案。
  罪犯唐中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中军虽在杀害梁某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杀害梁某的犯罪构成自首,但其先后两次蓄意杀人,其中一次还当众杀人,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具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应依法惩处。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唐中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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