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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东平县发布电子秤销售和规范使用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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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2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电子秤销售和规范使用明白纸
电子计价秤,简称电子秤,广泛应用于商业买卖和工业计量,尤其适用于农贸市场及零售的买卖计量。根据《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子秤的销售和规范使用告知如下:
1.电子秤外观标识信息至少应包括:厂名、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型式批准标志及编号,明显易见位置应注明“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制造、修理、销售的电子秤计量性能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应使用合法生产的电子秤,严禁非法改装电子秤,严禁使用“作弊秤”、“市斤秤”。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或者破坏电子秤准确度的,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交易用电子秤应定期由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张贴“检定合格证”、标注有效期后方可使用。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电子秤的,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禁使用过程中为电子秤增加作弊装置或者功能,违者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5.各类经营主体使用的电子秤需要首次检定、到期检定以及使用中对计量性能有异议的,可与当地市场监管所或与东平县特种设备管理服务中心(原东平县计量测试所)联系报检。县特种设备管理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8-2910717。
请各相关经营主体即日起对照以上告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对主动停止轻微违法行为并自行改正的违法主体,依法不予处罚。本告知发布后,县市场监管局将开展电子秤销售、使用专项检查,对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将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予以处置。
践行诚信计量,营造公平消费环境,消费者如发现计量违法行为,请立即拨打12345或向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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