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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东平发布提醒告诫函,事关汛期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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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县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
当前正值汛期,强降雨、强对流等极端天气频发,为保障防汛救灾物资、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稳定,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全县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防汛救灾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六)借汛情市场需求剧增之机主观故意、带头涨价等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经营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全县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价格监管工作,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价格巡查检查频次和力度,依法查处各类市场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主观故意、屡查屡犯者,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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