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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官方发布:东平县征地公告,用于居住、教育...涉及多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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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30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发布多则拟征收(收回)土地公告
其中泰安10余则,涉及多个村
快看有你家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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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2020年度宿城村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征启公告〔2020〕10号
为加快实施我县城镇总体规划,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东平街道滨河街道以西,北至宿城村土地、南至宿城村土地、西至宿城村土地、东至宿城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东平街道宿城村
用途:教育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满足教育用地的需要。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教学楼及学生公寓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8日由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本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文公布的东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听证会调整为6.6万元/亩(注:区片地价调整文件未下发,待文件下发后,依据调整后的区片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7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东平街道和宿城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耕地保护科     联系电话:0538-2858530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1日

2020年度罗庄村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征启公告〔2020〕9号
为加快实施我县城镇总体规划,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拟征收地块位于罗庄村东南方向,地块1、2四至范围:北至罗庄村土地、南至罗庄村土地、西至罗庄村村土地、东至罗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东平街道罗庄村村委会
以上地块用途: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改善我县城乡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居民安居乐业项目建设。该项目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 泰建发[2019]31号)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 2020 年5月19日至 2020年5月25日由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本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文公布的东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级区片每亩补偿5.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7号)规定执行。(注:区片地价调整文件未下发,待文件下发后,依据调整后的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听证会调整为6.6万元/亩。)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东平街道和罗庄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耕地保护科     联系电话:0538-2858530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8日

2020年度李范村社区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征启公告〔2020〕8号
为保障我县实施城镇总体规划,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地启动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2位于清月湖以东,地块1四至范围:北至县储备土地、李范村社区居委会土地,南至滨河大道,西至李范村社区居委会土地,东至李范村社区居委会土地。地块2四至范围:北至李范村社区居委会土地、南至县储备土地、西至李范村社区居委会土地、东至李范村社区居委会土地。
以上地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东平街道李范村社区居委会     
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道路建设。该项目为法律规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拟于 2020 年 5月12日至2020年5月 18日由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并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调查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本人民政府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并公告。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办)和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耕地保护科;      联系电话:0538-2858530。
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1日

2020年度罗庄村、古台寺村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东征启公告〔2020〕11号
为加快实施我县城镇总体规划,本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东平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拟征收地块位于滨河大道以南方向,地块1四至范围:北至滨河大道、南至泰安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至罗庄村村土地、东至罗庄村土地。地块2四至范围:北至泰安市金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至古台寺村土地;西至罗庄村土地、古台寺村土地;东至罗庄村土地、古台寺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东平街道罗庄村村委会 、古台寺村村委会
以上地块用途:基础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改善我县城乡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居民安居乐业项目建设。该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道路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 2020 年5月29日至 2020年6月4日由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本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文公布的东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级区片每亩补偿5.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泰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7号)规定执行。(注:区片地价调整文件未下发,待文件下发后,依据调整后的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听证会调整为6.6万元/亩。)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东平街道和罗庄村、古台寺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东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东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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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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