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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广州花都杀夫骗保案第三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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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09-12-25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7年 首次审理判决:死刑
  杀夫骗保悬案
  曲折审理 三次重审 二次改判
  昨天,“广州花都杀夫骗保案”被广东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广东高院作出裁定的理由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个“杀不得也放不得”的案件历经7年,被告邓秀琼历经了“死刑→无罪释放→无期徒刑”几次命运大逆转的改判,如今又回到重审程序。让被告辩护人困惑的是:发回重审的次数何时才是“尽头”?
  案件目前的关注焦点已经不是被告邓秀琼到底有没有杀人,而是发回重审的次数到底有没有限制?有法律专家指出,“两高一部”曾下达通知限制发回重审次数,虽不是法律但仍有效,并呼吁修改《刑诉法》明确作出规定。
  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
  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首次审理→死刑理由:
  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
  2003年1月13日,广州花都新华镇,一具男尸浮出鱼塘。在其附近,警方发现了一辆女装摩托车,鱼塘边有车辆滑落的痕迹……
  据查证,死者是已失踪多天的曾某,花都本地人。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死者胃里含有迷药“三唑仑”成分。这意味着,死者生前是在沉睡状态中落入鱼塘的。至此,几乎可以肯定这是一起谋杀案。
  不久,警方发现,曾某生前曾购买了105万元的人身保险。保险是曾某的妻子邓秀琼替买的,受益人分别是曾某和邓秀琼本人。种种证据显示,邓秀琼及其妹夫毛定稿难逃嫌疑。
  随后,广州市检察院指控邓秀琼和妹夫毛定稿是杀人凶手,起诉至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中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一审判处二人死刑。判决后,两被告齐齐“喊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次重审→认定无罪:
  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2004年9月9日,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同年12月16日,广州中院重审此案,判决结果发生大逆转。
  两被告人因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2005年4月5日,被关押了两年多的邓秀琼和毛定稿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走出高墙,暂时变成了无罪之身,至此其被关押了两年零55天。
  第二次重审→改判无期:
  判决有误重新逮捕收监
  然而,事情却“戏剧”般发展。
  就在“无罪判决”即将生效之际,广州市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认为判两名被告无罪的判决有误。
  2007年4月29日,广东高院再次撤销了广州中院的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这一变化导致邓、毛二人于7月20日重新被逮捕收监。
  2007年11月9日上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邓、毛合伙构成故意杀人罪,邓秀琼还犯了保险诈骗罪,认为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第三次重审→裁定理由: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昨天,广东高院历经两年多的二审后,再度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理由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羊城晚报记者采访了邓秀琼的辩护律师人张健良。“一个‘常见’的杀人案,期间法院前后下达了6份裁判文书,仍然没能‘结案’。”
  张健良律师感慨地说,被指“杀夫骗保”的邓秀琼,现在仍然关在看守所,翘首等待自己的命运。
  “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对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限定,但是我们认为,案子历经7年了,几次的判决结果都是大起大落,这种情况下,广东高院应该要么直接改判,要么指定广州以外的其他中院审理。”
  张律师很困惑,老这么拖下去,真不知何时是“尽头”?
  《刑事诉讼法》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和第191条规定了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的适用条件,但没有对发回重审次数的限制性规定。
  “两高一部”通知:
  限制发回重审次数
  不得拖延迟迟不判
  昨天,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200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达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其中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
  法律专家评说:
  《通知》虽不是法律但有效,法院应该遵守
  “按照这个《通知》,发回重审的次数不能无限下去,二审法院必须做出决断,不应该让案件拖延下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认为,《通知》的效力层次虽然不是法律,但也有效,法院应该遵守。
  “为了更好地避免超期羁押问题,我们呼吁,应该借着《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明确把《通知》中的规定提升到《刑诉法》的层面,在第189条上增加‘发回重审的次数为一次’的表述。”
  重审①
  2004年9月9日
  改判无罪
  2004年9月9日,广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同年12月16日,广州中院重审此案。判决两被告人因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
  重审②
  2007年4月29日
  改判无期
  2007年4月29日,广东高院再次撤销了广州中院的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2007年11月9日上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秀琼无期徒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邓秀琼有期徒刑10年;毛定稿则因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重审③
  2009年12月24日
  理由:证据不足
  2009年12月24日,广东高院再度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理由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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