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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最新通报:东平这些被执行人,7日内尽快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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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3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平县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2025年第3期
(总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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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某付,男,1971年12月0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闫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11208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4)鲁0923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付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李某付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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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某栋,男,1990年09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黄山街。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0917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65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栋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王某栋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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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万某祯,男,1981年05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寿张集镇道沟村。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10524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4)鲁0923民初19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万某祯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万某祯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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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谢某广,男,1965年07月0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斑鸠店镇斑鸠店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650705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广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谢某广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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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某桥,男,1976年02月06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新湖镇刘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60206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桥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某桥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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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冯某燕,女,1978年02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新湖镇刘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780228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燕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冯某燕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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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肖某,男,1983年08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商老庄乡潘孟于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30817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鲁0923民初64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肖某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肖某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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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吕某,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彭集街道马代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81218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92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某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吕某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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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米某海,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前辛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90618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鲁0923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米某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米某海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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