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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官方发布:东平这6名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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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8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平县人民法院
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第八期)
被执行人:刘*龙,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住东平县新湖镇叶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81030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2030号、4483号、4486号、66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龙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龙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
被执行人:葛*,女,1993年04月13日出生,住肥城市孙伯镇东呈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930413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22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葛*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
被执行人:冷*,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彭集街道办事处裴寨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41020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52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冷*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
被执行人:焦*焕,女,1975年8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韩山街。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50807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3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焦*焕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焦*焕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
被执行人:孙*勇,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老湖镇王台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90816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57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勇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孙*勇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
被执行人:刘*,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于寺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01103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1)鲁0923民初4897号民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18万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7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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