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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东平县最新发布:这8名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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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25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平县人民法院
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第五期)
被执行人:陈*,女,1992年03月05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孟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20305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67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陈*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刘*鹏,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汶河街,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2101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4)鲁0923民初17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鹏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林*强,男,1990年06月01日出生,住东平县彭集街道小牛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060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2)鲁0923民初37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林*强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刘*浩,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住东平县新湖镇粮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50619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浩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浩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张*海,男, 1978年6月4日出生,住东平县州城街道西门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80604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24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张*海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叶*清,男,1985年09月29日出生,住东平县老湖镇九女泉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50929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叶*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叶*清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于*岐,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住东平县彭集街道张圈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40628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岐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于*岐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被执行人:孙*昆,男,1989年09月06日出生,住东平县彭集街道孙流泽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90906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60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昆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孙*昆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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