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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平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消防领域“放管服”,方便群众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现就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订版)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二、公众聚集场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其中,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依法已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等事项的,应重新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申报方式及申报途径
申报方式: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或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报途径:至东平县行政审批局二楼114号窗口咨询办理。
咨询电话:0538-2870878
四、申报材料
微信图片_20240518152950.jpg
五、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消防救援机构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并将失信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东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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