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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局长带头集体研究私分百万国有资产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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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6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化市就业服务局原局长刘万胜带领属下违反国家规定,先后5次,私分国有资产112万余元。日前,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对5名被告作出宣判。
在前后近三年的时间中,刘万胜(另案处理)与副局长金某、于某集体研究,在财务科科长王某某、现金员王某、失业职工管理科科长赵某等人积极参与下,多次私分国有资产。
2006年6月,刘万胜与金某、于某研究后,将就业局下属企业职业介绍中心资金15.8万余元以搞福利的名义,购置26台液晶电视集体私分,用虚假电脑耗材发票入账核销;2008年1月,3人再次研究,将从百货大楼套取本单位现金中的26万元以搞福利的名义集体私分;2008年10月,刘万胜带领手下,将单位的网络建设专用款11万余元再次以搞福利的名义,购置摄像机进行集体私分,用软件发票在政府采购中心入账核销。2009年1月和3月,屡屡尝到甜头的刘万胜等人,先后将账外款中的25万元和34万元以搞福利的名义进行了集体私分。
金某还利用其副局长的职务,收受下属单位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中心贿赂的1.3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被收缴。
2006年,赵某担任通化市就业服务局办公室主任期间,以虚开印刷费发票的手段,贪污1.1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赃款被收缴。
日前,被告人金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于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单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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