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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不服从管教!东平两例缓刑人员被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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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18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判处缓刑不等于免除处罚
不用收监不等于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期间
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
视社区矫正为儿戏
不加以珍惜
最终等待的将是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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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也是刑 且“行”且珍惜
现将两例社区矫正案例
予以公布 以儆效尤
案例一
2021 年12月14 日,张某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外地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2年1月17日到矫正机构报到,在东平接受社区矫正。
根据《社区矫正法》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对于有正当理由的,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后会予以批准。
2022年4月12日,张某某在疫情形势严峻时期,未履行任何请假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私自离开执行地,并对工作人员隐瞒;
2022年4月18日,为严肃社区矫正执法权威,县司法局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022年5月9日,县公安局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日,张某某仍不改正,未经司法所批准,未履行任何外出请假手续,再次擅自外出。
县司法局认为,张某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据此,该局启动对张某某提请撤销缓刑建议程序。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缓刑考验内,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收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应当依法撤销缓刑。
2022年6月底
经法院裁定
张某某被收监执行
面对工作人员及家人
张某某泪流满面
等待他的将是铁窗生涯
案例二
陈某因犯强奸罪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20年6月22日到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告知其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
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存在擅自外出情形,情节严重,于2021年6月22日被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警告一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再次告知其必须遵守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2022年5月6日,陈某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将定位手机放在家中,未经批准离开执行地,前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法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022年5月12日,县公安局给予陈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陈某开展谈话教育,告知其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面临的后果,至此,陈某本该吸取教训,服从管理。
2022年8月16日,陈某因殴打他人被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8日,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提供材料,经核实,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存在人机分离,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的行为,往返乘车记录至少7次,情节严重。
2022年8月23日,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立即启动撤缓程序,提请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撤销缓刑。同时将相关撤缓材料抄送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9月13日,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刑罚对陈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陈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陈某本应接受犯罪教训
严格遵纪守法 服从监督管理
真诚改过自新
但其置社区矫正机构管理于不顾
一再碰触法律和矫规底线
自吞苦果 锒铛入狱
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制度,不服从监督管理、违法违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两例收监执行:
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严肃性和权威性,彰显了司法行政机关的使命担当,警示全县社区矫正对象守规守法、安心服矫。
★温馨提醒社区矫正对象:
应珍惜宝贵机会,时刻牢记法律规定,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努力改造,做守法公民。
★县司法局:
将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使其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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