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9358|回复: 0

[东平之声] 通报:东平这些场所和人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处罚!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2-9-8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省、市、县疫情防控要求,近日,东平县公安局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处罚,现予以通报:
案例1
2022年9月6日,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刘某某(男,41岁)未按疫情防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给疫情防控带来安全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人员刘某某给予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1.jpg
案例2
2022年9月6日,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宾馆未按规定让进入场所人员扫描场所码并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jpg
案例3
2022年9月6日,东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辖区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火锅城未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员工未佩戴口罩,店内工作人员未严格落实全民核酸检测,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公安机关于当日对违法单位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3.jpg
严管  严控  严防  严查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场所不注册、不张贴、不督促扫描“场所码”,进入场所人员不听劝阻、拒绝扫描“场所码”,不按规定时限参加核酸检测,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行程信息,不配合随访排查等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行为,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对影响疫情防控秩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赞赏是对作者鼓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fastpost

关于我们|业务合作|删帖与申诉|手机版|帮助中心|联系我们|简洁浏览|返回顶部

版权所有:东平生活网   联系电话:0538-2820087  客服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邮箱:66684567@qq.com 举报电话:0538-2820085

泰安大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网站: 东平生活网|泰安房产网|东平房产网|东平人才网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00499 | 鲁公网安备 37092302000002号

Copyright © 2009 - 2022 www.dongpingren.com All Right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鲁ICP备12026140号-3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