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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东平县发布新冠疫情防控明白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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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冠疫情防控明白纸
1. 从上海、吉林、河北、滨州、枣庄、淄博以及其他疫情风险较高地区已经进入东平的人员,一律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的加贴封条。从以上地区新来的,直接到集中隔离点隔离,费用个人自负。从以上地区准备来东平的,要一律劝阻。
2. 从上海、吉林、河北、滨州、枣庄、淄博以及其他疫情风险较高地区来东平的车辆一律劝返;运输紧急物资确需入(返)东平的货运车辆,需提前报备审批,凭通行证进入,即卸即走,遇特殊原因司机及同乘人员需留宿的,由企业负责向属地乡镇(街道)报备,将司机及同乘人员送至隔离酒店,按密接者管理,离开酒店前24小时做一次核酸检测。本地货运车辆原则上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疫情发生地区,已前往的近期不要返回东平,确需返回的,对司机及同行人员落实集中隔离等管控措施。其他地区来东平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货车货运司乘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实行闭环管理,原则上不得离开驾驶室,严禁打开货物包装直接接触货物,不与其他人群接触。
3. 县外流入和暂来东平人员,包括入住宾馆酒店人员、到各类企业从事运输或洽谈业务人员、货运车辆司乘人员及其他随行人员、建筑工地人员、农贸市场运输人员、走亲访友人员,一律一天做一次核酸检测。
4. 被判定为“六大类”重点人群及其他高风险人群的,一律按照规定落实集中隔离等健康管理措施。
5. 班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暂停营运。
6. 农村居民非必要不串门,非必要不进入其他村,村干部、群众、志愿者等人员进行专班值守巡查。居民小区原则上只保留1-2个出入口,人员进入小区一律戴口罩、测温、查码和全员核酸检测回执贴,非本小区居民不得进入。所有外卖、快递等不得进入小区,设置专门存放区域,实行无接触式领取。
7. 各生产企业全面实施出入口管控,厂区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只保留1个出入口,安排专人负责“戴口罩+测温+查码”等管控措施。企业内部不具备住宿条件的,管理人员、员工等实行工厂与宿舍(家)“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
8. 暂停举办农村集市、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公众聚集性活动,红事缓办停办,白事从简从快,禁止打牌、打麻将、卡拉OK等聚集性娱乐活动,暂停游园、广场舞等活动。从严控制各类会议、活动,必须召开的线下会议、活动严格按照“谁举办、谁负责”“哪里举办、哪里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9. 全县所有网吧、KTV、酒吧、歌舞厅、游戏厅、棋牌室、影院、洗浴、体育馆、健身房、游泳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纪念馆等场所暂停开放营业。商场、超市、银行、农贸市场、药店等场所,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严格落实戴口罩、测温、查码、消毒、保持1米间距、设置临时隔离场所等管控措施,按最大接待能力的50限流。各类餐饮场所禁止堂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一律关停。
10. 尽量减少网购、外卖,不网购国内疫情发生地区和国际物品。在接收国外、国内中高风险区快递后,必须立即向所属社区(村)、单位报备,两天内必须主动到医疗机构做一次核酸检测。收到国际邮件要先消毒,静置10天后再取用。
11. 全县所有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临时关闭,具体恢复时间另行通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请立即做好防护,到就近的县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不拖延,不隐瞒,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热门诊24小时值班电话:
县人民医院医院大门北侧  0538-2550100;
县中医院大门西侧      0538-2881996;
县三院(戴庙)门诊楼北  0538-2092827。
12.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为我县“黄码”医院,为新冠病人密接者、次密接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入(返)东平人员、封控区和管控区人员等重点人群提供医疗服务。
县人民医院主要提供综合诊疗、急危重症诊疗、肿瘤放化疗、孕产妇诊疗、婴幼儿诊疗等医疗服务,24小时值班电话: 0538-2820120(联系人:王磊 13583839555);
县中医院主要提供血液透析服务,24小时值班电话: 0538-2886002(联系人:杨玲 13675387506)。
13. 请广大居民朋友时刻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一米线、不聚集,自动接受测量体温、“四码联查”(即查健康码、行程码、疫苗接种标识、核酸检测标识),未接种新冠疫苗的尽快就近接种疫苗。
14. 实行重点地区来人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每举报一起各级疫情防控部门尚未掌握且未采取防控措施的高风险地区来人,奖励2000元;每举报一起各级疫情防控部门尚未掌握且未采取防控措施的中风险地区来人,奖励1000元。“每举报一起”指1人或行程相同的多人;每起线索被举报多次的,只奖励第1名举报者。
举报电话:0538-2821433、2077510。
15. 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和命令、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谣传谣、寻衅滋事、哄抬物价、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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