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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东平这几人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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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10 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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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2月7日,夏某(接山镇前寨子村人)在县城闻香宾馆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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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2月7日,侯某(梯门镇大侯庄村人)在县城清河公园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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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年2月7日,陈某(东平街道办事处大陈庄村人)在县城清河公园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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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年2月8日,李某(东平街道办事处人)在县城古台寺村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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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1年2月8日,郑某(州城街道办事处田庄村人)在县城清河公园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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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1年2月8日,张某(沙河站镇大张村人)在县城清河公园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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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1年2月8日,刘某(东平街道办事处人)在县城清河公园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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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21年2月8日,林某(东平街道办事处人)在县城龙山小区门口路边南台阶上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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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1年2月8日,李某(东平街道办事处赤脸店村人)在县城东平街道办事处彩虹苑南、清河大堤燃放烟花爆竹,警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禁放区未成年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1、2021年2月8日9时许,尹某(8岁)在县城卜楼小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警方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
2、2021年2月8日9时许,赵某(10岁)在县城卜楼小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警方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
3、2021年2月8日9时许,黄某(8岁)在县城卜楼小区附近燃放烟花爆竹,警方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
警方提示:
哪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中心城区、县工业园区、滨河新区: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新105国道以西、工业园区北首(即龙麻路)以南、大清河以北;滨河新区建成区。
任性燃放烟花爆竹会怎样?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会怎样?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平公安提醒您
曝光不是目的
是为了让我们的家乡
变得更美、更蓝、更清新
为了我们共同的蓝天
从我做起
从现在做起
坚决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如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可以拨打110电话举报!
最后希望大家接力!
共同守护我县美好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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