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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快看:东平2019年农村特困供养救助标准,每人每年60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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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3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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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内容
 1、政策依据。
  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泰政发〔2016〕24号)。
  2、救助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救助内容。
  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保障特困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4、救助标准。
  2019年我县:
  •农村特困供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84元,
  •城镇特困供养救助标准每人每月825元。
  5、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可以在当地敬老院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不得向申请入住敬老院的特困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2、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县级审批。
  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特困供养待遇的,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对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不予批准,并将理由委托乡镇(街道)通知本人。
  4、资金发放。
  分散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直接拨付到特困对象提供的存折(卡)。集中供养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至乡镇财政账户,再由乡镇拨付至乡镇敬老院。
  三、报送时间
  每月10日前报送申请材料,由乡镇民政办集中报送,坚决杜绝申请对象个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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