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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重庆赴粤打工男子遇车祸身亡按广东标准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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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1-2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常年在广东打工的开县男子魏某,回开县时遇车祸身亡。计算赔偿金,按广东的标准还是重庆的标准?死者家属和肇事车方发生分歧。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法院最终以“就高原则”采用了广东标准计算,死者家属获赔66.9万余元。
  争议:两种算法差35万
  2009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二,开县长沙镇发生一起重大车祸:一辆大货车因违章行驶发生侧翻,砸中一辆广东牌照的轿车,轿车驾驶员魏某当场死亡。魏某长期在广东生活,在广东一企业打工,收入不菲。
  事发后,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闹到开县法院。魏某的家属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近100万元。
  法庭上,双方就“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产生重大分歧。魏某家属称,魏某一直在广东居住,有正当生活来源,应按广东的标准计算。但货车车主认为,事故发生在重庆,应按重庆的标准计算。
  据悉,广东2009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732.86元,而重庆为14368元。结合此案,按两个标准计算魏某的赔偿金,相差约35万元。
  判决:按“高标准”计算
  开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此案应按广东省的“高标准”计算,确认魏某死亡的损失为66.93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9.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3万元。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魏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余下的50多万元由货车方赔偿。一审宣判后,货车车主不服,提起上诉。今年1月初,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妥,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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