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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重要通告:严厉打击东平湖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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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3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强东平湖(大清河)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促进东平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入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山东省内陆水域捕捞渔具渔法禁用目录>的通知》(鲁农法字〔2023〕2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年禁渔区域
在东平湖(大清河)内划定四个常年禁渔区:(一)自王台大桥以西、原六合楼以南、后埠子老村台以东、潘庄老村台以北湿地保护区域;(二)大清河至入湖口行洪道全部区域;(三)湖心岛(A点:东经116°11′17″,北纬35°58′50″)南岸至潘庄岛,潘庄岛(B点:东经116°09′40″,北纬35°55′50″)至后埠子老村台,后埠子老村台(C点:东经116°13′36″,北纬35°55′36″)至湖心岛北岸(D点:东经116°13′12″,北纬35°59′40″);(四)划定的旅游及货运航道。以上四个常年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船只、渔具从事渔业生产。
二、禁用渔具渔法
在东平湖(大清河)范围内,禁止一切捕捞船只和个人使用螺蛳拖网、单杆推网、迷魂阵、杆子箔、锚鱼器、武斗竿、手弩、红虫贝类泵吸、地笼、鱼鹰捕鱼等禁用渔具,严禁电鱼、毒鱼、炸鱼、涸泽而渔、可视捕鱼等禁用渔法从事渔业生产。
在东平湖开捕期,从事捕捞生产的渔民,要严格执行规范生产和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为:刺网网眼对角线长度不小于60毫米,拖网网眼对角线长度不小于30毫米。
禁止捕捉、杀害、出售、收购、食用水生野生动物;捕捞作业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三、应负法律责任
违反以上行为的,依据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按照违法情节轻重依法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违法工具等处罚。造成渔业、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应当缴纳生态资源损失赔偿费。对抗拒检查、扰乱、破坏生产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野生动物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非法捕捞线索,应及时报警(报警电话:110)或向东平湖管理委员会举报(24小时举报电话:15953845600)。
东平县公安局东平湖管理委员会
2025月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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