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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东平公布多起典型案例...虚假生产日期、假冒伪劣、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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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1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年,东平县市场监管局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在全县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0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包装袋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7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时,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及成品库中已包装好的玉米热狗、地道肠(脆骨味)、一片火腿(原味)、奥尔良味香肠、香辣香肠的外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日,包装车间内发现已经打印好的玉米热狗的外包装空袋,包装空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1日。经查,当事人存在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涉案食品经检验合格,责令当事人重新包装标注生产日期。
食品生产企业为使食品在到达销售环节时以所谓的”最新生产日期”面向消费者,采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掩饰真实生产日期,这种“早产食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安全隐患,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此类案件的查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坚守底线、守住良知,切莫因一时之利铤而走险,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容侵犯,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二、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某某童装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7月2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东平县某某童装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20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东平县某某童装店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着正在销售的华智牌工艺三件套铲(158x-3,专利号 ZL:2014304038460),未标注生产日期,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查询系统查询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未缴纳年费终止失效(2021年9月9日终止),该商品已超过专利有效期。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品种繁多,商家为增加销量常常采用“蹭名牌”、假冒商标、专利等不法手段赢得市场,博得商机,严重侵害了合法企业的权益及广大儿童的合法权益,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儿童玩具市场的监管检查力度,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三、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某某超市经营未取得强制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7月5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东平县某某超市经营未取得强制认证的儿童玩具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0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东平县某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无厂名、厂址、未标明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弹跳陀螺。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的儿童玩具弹跳陀螺系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但该产品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无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存在经营未取得强制认证的儿童玩具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二条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3修订)》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玩具实施强制性认证,目的在于保障儿童用品的质量安全,对于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目录的儿童产品要进行3C认证,产品上要加贴3C认证标志。玩具是儿童快乐成长中的玩伴,玩具质量关系孩子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儿童产品的监管力度,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四、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某某厨具商城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4月12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东平县某某厨具商城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南侧货架上摆放有5台燃气灶具,其中“好太太”牌单眼灶具2台、双眼灶具1台,“乐意”牌单眼灶具1台、双眼灶具1台,均未见有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
五、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某某学车咨询服务中心虚假广告案
2024年4月7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平县某某学车咨询服务中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024年2月6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反映当事人在东平县沙河站镇西一公里处大棚基地处电线杆上和沙河站镇小杨庄村十字路口的超市门口,有AI智慧学车驾校的虚假广告。经查,当事人在配置AI智慧学车的设备的情况下设置AI智慧学车广告牌,目前未开展AI智慧学车的业务。当事人未开展相关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对广告牌进行了拆除。鉴于当事人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能主动积极配合调查,注册成立至今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信用良好,且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主动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执法部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不是目的,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帮扶企业良性发展是服务型执法最好体现。
六、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某某文具用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7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东平县某某文具用品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当事人销售的 “可言康儿童牙膏”,牙膏包装上面标注的是“食品级”,存在误导消费者行为。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并未发现“可言康儿童牙膏”。查看投诉人提供相关资料显示“可言康儿童牙膏”包装上标注“食品级”字样。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可言康”儿童牙膏包装上标注“食品级”字样,存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儿童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儿童化妆品违法案件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儿童化妆品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儿童用妆安全。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儿童健康的各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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