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案件
1、
东平喜润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东平县聚鲜园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3、宇润万家(山东)商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4、东平县明艳桶装水配送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5、东平县裕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6、泰安金兴油业有限公司经营酸价不符合标准的香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7、东平县唯客多购物超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8、东平县晨隆生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9、东平县品一水果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0、肥城宏大商贸有限公司东平港基文化园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1、东平四合商贸有限公司接山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2、东平县汇福百货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3、唐守广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4、东平县天天新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15、东平县新湖镇金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药化械案件
1.东平街道马庄村卫生室使用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东平街道蔡村卫生室使用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四)(五)项之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