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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快看:在东平大清河电鱼的这几个人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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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1 0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警示、指导作用,切实提高东平湖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将在今年以来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各类典型案件予以通报。现刊登“东平湖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案  由
刘某军、刘某彪使用电捕工具捕捞案
案  号
东湖执字〔2023〕第(Q030502)号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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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4日晚23时30分许,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清河中队执法人员执法巡查至大清河戴村坝附近水域时,发现当事人刘某军、刘某彪两人正在使用电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查获大型电瓶3块,高频逆变器1台,自制电舀子1支,渔获物25kg。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刘某军3月4日晚20时30分,与其叔父刘某彪携带自制电捕工具在大清河进行电鱼捕捞,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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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经审理认定,当事人刘某军、刘某彪使用自制电捕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情节严重,行为恶劣,并对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了极大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刘某军、刘某彪俩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没收电捕工具和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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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此件非法电鱼案件中渔获物市场价格约400元,但非法电鱼行为对生态资源的损害却远不止于此。一方面电鱼将各种鱼类电死电伤,被击中的鱼即便侥幸存活,也基本失去了繁殖能力,影响鱼的种群繁衍。另一方面电鱼不仅对鱼类造成伤害,也会对藻类、水生植物等各类水生生物产生巨大的危害,影响水生态平衡。本案中的非法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作出顶格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电鱼是一种掠夺性、毁灭性的捕捞方式,不仅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对捕鱼者自身也有较大安全隐患。近年来,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电鱼等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望广大群众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东平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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