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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通报:东平这些不文明行为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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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4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管理不文明行为曝光台
为深入推进我县城市品质提升工作
为广大市民群众营造美丽、整洁、有序的
城市环境
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自2022年11月起开设曝光台
定期对部分违法违规及不文明行为
予以曝光
希望当事人闻过则喜、立行立改
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相互监督
共建共享美丽宜居城市环境
1、店外乱摆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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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位置:西山路
时间:10:00
店名:多星家电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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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位置:西山路北段
时间:16:20
店名: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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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位置:汇河街
时间:9:20
店名:悠乐果生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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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位置:望山街
时间:9:30
店名:王家佳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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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位置:稻香街
时间:10:20
店名:食餐汇禾
法律链接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   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
依据:第五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三)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2、占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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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位置:清河大街第五实验小学
时间: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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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位置:龙潭路
时间: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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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位置:义兴街
时间: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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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位置:汶河街与宿昌路交叉口
时间: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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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位置:杭州花园北门对面
时间:18:30
法律链接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违反:第二十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
依据: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3、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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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位置:西山路
时间: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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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位置:西山路
时间:16:10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违反: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依据: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4、乱贴乱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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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位置:老法院向南
时间: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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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位置:滨河大道,清河上城对面
时间: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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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位置:汇河街
时间: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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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位置:稻香街实验中学西校区附近
时间:10:40
法律链接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
依据: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除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书面通知通信企业暂停其在张贴、涂写、刻画中标明的通信号码的使用。
5、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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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位置:花千树小区门口
时间: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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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位置:虹桥路
时间:17:10
法律链接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违反:第三十三条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依据: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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