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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典型案例:东平这起案件被市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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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0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六批)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9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接群众反映,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办理健身卡。经查,山东唐吉体育文化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及员工讲解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健身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且店内装有注氧设备,事实上实际占地面积只有1081平方米且不存在注氧设备,属于对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泰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督促当事人向消费者退款并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注重身材管理,选择去健身房锻炼,可能会遇到“宣传与实际不符”“交钱容易退钱难”的消费陷阱。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严厉打击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泰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山区薯约零食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5月27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山区薯约零食店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24箱;没收违法所得1620元;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3日,泰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山区薯约零食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无标签预包装蜜薯干24箱(10公斤/箱)。经调查,该批食品共购进60箱,已售36箱,进价175元/箱,售价220元/箱,货值金额13200元,违法所得1620元。当事人销售无标签蜜薯干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预包装食品标签为强制标识的信息,它既是食品生产者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落实的重要证明文件,又是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重要依据,更是消费者获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最直接的方式,其重要性贯穿于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环节。本案的查处,既是对经营者未履行食品安全相关义务的惩处,也是推进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
三、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泰安市大汶口店虚构原价销售商品案
2022年3月14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葆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泰安市大汶口店虚构原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8日,岱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部分商品有促销活动,店内广告牌标示“福牌阿胶原价1180元,活动价990元”,赖氨酸维B12处优惠宣传牌标示“原价26元,活动价买4得5盒”。经调查,此次促销活动时间是2022年1月13日至2月15日。执法人员立即调取这两种商品在该店的销售记录,发现自进货之日2021年10月1日起至检查当天,这两种商品均没有销售记录,该店也不能提供降价前的交易票据,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当事人虚构原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岱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商家为达到销售目的,会使用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方式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本案中虚假的降价销售违法行为一般多发生于节假日期间,为此,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节假日专项检查,发现并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防止消费者因商家误导而做出非理性消费行为,同时也对经营者起到警示作用,规范其合法经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2年6月23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6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山东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玉龙湾项目)利用微信朋友圈进行广告宣传。经查,朋友圈宣传是从2022年5月9日开始的,当事人利用朋友圈宣传的具体内容为:“启泰玉龙湾送钱啦,到访即领现金,5月29日盛大开盘,开盘必特价,开盘必升值”等。当事人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各类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发展。
五、泰安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薛某某(身份证号码:37091119××××××3716)无证无照经营食堂案
2022年8月22日,泰安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薛某某无证无照经营企业食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5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通过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系统接到一起关于当事人食堂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食堂未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该线索移送至泰安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当事人未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手续从事食堂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泰安市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食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国家对从事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旨在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保障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食堂。所以,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此案的查处,既及时发现了食品安全隐患,从根源上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也教育、引导当事人及当事企业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完善食品安全制度,切实保障企业员工舌尖上的安全。
六、泰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泰安市泰山区老太炒鸡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及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案
2022年8月12日,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泰安市泰山区老太炒鸡店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及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没款合计6126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6日,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范围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其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涉案金额1802元。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范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对所提供的餐具、饮具自行进行清洗消毒,自2022年5月开始在经营活动中对餐具、饮具收取餐具消毒费用,涉案金额1324元。当事人对所提供的餐具、饮具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命安全,特别是凉菜食品,因为未经过高温加热,特别容易受到细菌和病毒的侵害,如果没有经过取证而直接加工,不能保证达到卫生安全的标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餐饮具是餐饮服务单位的义务之一,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开瓶费、餐饮具消毒费等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不能侵犯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餐饮环节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规范餐饮经营活动,引导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提升食品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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