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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严厉打击!东平县公安局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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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1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平县公安局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弩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弩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枪爆违法犯罪举报受理电话:110,举报地址:东平县公安局(东平县东平街道汇河街789号)及各街道乡镇派出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平县公安局
2022年7月5日

附: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
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严管严控枪爆危险物品、严打严治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全面收缴社会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全力消除枪爆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涉危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举报,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枪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15日内核查完毕。
第四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根据举报线索,收缴军用枪1支以上、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军用子弹20发、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2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量3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5000-5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大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0-100000元奖励。
(二)根据举报线索,收缴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 3000 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2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达到上述最低收缴数量3倍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15000-50000元奖励;查获收缴数量特别大,避免恶性案事件发生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0-100000元奖励。
(三)根据举报线索,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0-50000元奖励;破获特别重大或者部督、省督案件,及时避免恶性案事件发生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 20000-100000元奖励。
(四)根据举报线索,收缴管制器具30把、弩15把、仿真枪15 支,易制爆化学品5000克、剧毒化学品20克以上的,或查处涉烟花爆竹类案件的,视情给予2000-10000元奖励;收缴数量特别大的,视情给予5000-20000元奖励。
(五)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但收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管制器具等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视情给予1000元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受理电话。
第六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问为准。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于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四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公安部门预算,统筹予以保障。
第九条  举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填写《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经警务保障部门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15日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由公安机关专人负责核对信息无误后,立即按举报人提供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并对举报人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安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用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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