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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丢人:东平这5人被曝光!快看因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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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2-9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深入推进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确保禁放区域“零响声”,巩固前期禁放成效、建立常态化禁放机制,县公安局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进行实名曝光。
曝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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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1月19日,王某(旧县乡王古店人)在旧县乡王古店五村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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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1年1月17日,刘某(银山镇闫海村人)在银山镇非法出售烟花爆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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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21年1月18日,靖某(东平街道古台寺村人)在东平办事处四海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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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1年2月2日10时许,牛某(梯门镇西芦泉村人)在梯门镇西芦泉村非法出售烟花爆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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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1年1月22日11时许,孟某(梯门镇武村人)在梯门镇武村非法出售烟花爆竹,县公安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但是仍有极少数人无视通告任性燃放,县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禁放以来,在禁止燃放区域内责令停止燃放18起,罚款一千余元;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5起;现场及时纠正11起。
哪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中心城区、县工业园区、滨河新区:G35济广高速公路以东、新105国道以西、工业园区北首(即龙麻路)以南、大清河以北;滨河新区建成区。
任性燃放烟花爆竹会怎样?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会怎样?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平公安提醒您
曝光不是目的
是为了让我们的家乡
变得更美、更蓝、更清新
为了我们共同的蓝天
从我做起
从现在做起
坚决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如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可以拨打110电话举报!
最后希望大家接力!转发!
共同守护我县美好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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