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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360万!东平一石料公司越界开采山石被判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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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3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矿产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然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却屡禁不止 , 由此伴生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安全事故等现象频频发生。近日,东平县人民法院审判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单位东某某鑫石料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越界开采山石资源,非法获利三百余万元
东某某鑫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公司)注册成立于 2012 年 1 月 6 日,经营范围包含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等,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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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 14 日,东鑫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将采矿权转让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东鑫公司由张某某负责全面工作,为攫取非法利益,在东鑫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超越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以爆破的方式越界开采山石资源。
经山东省地质勘探局第五地质大队核查勘测,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灰岩动用量 9.24 万立方米,折合矿产品毛石 24 万吨,后经东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 360 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东平县公安局退缴经济损失 150 万元;向东平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经济损失 174 万元。
开采山石需有度,非法采石终获刑
经东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东某某鑫石料有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东某某鑫石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依照相关法规,判决被告单位东某某鑫石料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法官提醒,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使用和无证开采。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本案中涉及被告越界开采并违法开采山石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极易造成对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因此,希望大家增强法律观念,自觉保护矿产资源,坚决禁止非法采矿行为,切莫为获利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险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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