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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之声] 快看:东平农商银行客户经理获刑三年!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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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近报
日前,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简称“东平农商银行”)宿城支行客户经理李云生伙同东平县某装饰材料公司法人李大国采取欺骗手段发放贷款,给东平农商银行造成经济损失310万元,被法院判决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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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系统披露的文件显示,李云生1968年2月出生于东平县,大学文化,案发前任东平农商银行宿城支行客户经理。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李云生于2018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

由于从事贷款业务工作,李云生和李大国熟识,李大国因企业经营周转多次通过李云生经办从东平农商银行宿城支行申请贷款,期间李大国也多次以支付高息向李云生个人借款。到2013年上半年,李大国拖欠东平农商银行宿城支行一笔本金为74万元的贷款逾期未还。此外,李云生向李大国发放的5笔由他人顶名的贷款本金共计66万元,也逾期未还,形成多笔不良贷款。

2013年6月,李云生与李大国商议,编造李大国经营的公司需进购720万元板材的借款用途,以该公司设备作为抵押向东平农商银行申请贷款360万元。二人约定贷款发放后先归还李大国欠李云生的高息借款、李大国拖欠的银行贷款及他人替李大国在东平农商银行宿城支行的顶名贷款,剩余少部分由李大国使用。

为了获得较高的设备评估价格骗银行的信任,李大国伪造了1462.6万元的设备购置发票和收据,并制作了一份企业采购720万元板材的虚假购销合同,连同其他贷款资料一并提交给李云生。李云生作为李大国该笔设备抵押贷款的直接调查责任人,明知李大国申请贷款主要用于归还高利贷和银行贷款,但为收回其个人借款,并收回其本人经办的发放给李大国和他人顶名的多笔不良贷款,李云生为李大国出具虚假的调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审批。

2013年6月底,东平农商银行向李大国批准发放设备抵押贷款310万元,贷款期限至2014年6月。该笔贷款发放后由李云生控制该笔资金,李云生将贷款资金转走178.65万元,用于归还因替李大国归还74万元本金贷款而筹借的借款以及李大国欠李云生的个人借款。李云生还以转账支取的形式归还了其发放的5笔替李大国顶名的贷款,贷款本息合计67.17万元,李云生将剩余的61万余元交给李大国用于公司的经营。

2014年6月,该笔贷款到期后,李大国无力归还,再次形成不良贷款。2015年11月,东平农商银行宿城支行为降低不良贷款率,为李大国办理了310万元的借新还旧的转贷手续,贷款期限为36个月,约定借款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及所有利息。

然而,由于李大国上述贷款抵押的设备及厂房均被其他债权人扣押变卖,李大国失去经营基础,该笔310万元贷款到期后,李大国已无力归还贷款本息,且李大国拖欠李云生个人借款305万元尚未归还。

据东平农商银行宿城支行行长李某证实,2013年6月之前,李大国有笔74万元的贷款和为他顶名的贷款60多万未逾期归还,都是李云生发放的。2013年6月份,李云生主动找到其汇报说李大国名下及顶名的贷款都到期了,李大国无钱还贷款,能否给李大国办笔大额的设备抵押贷款,贷款下来先把李大国先前的贷款还上。其让李大国先把其名下的74万元贷款还上,考虑到顶名贷款只占一小部分就同意让李云生去经办,但不知道该笔贷款的大部分未用于贷款申请的用途。

“2013年上半年,李云生说李大国的公司运转很正常,但缺少购买原料的流动资金,想贷款几百万进购板材,还说有几笔给李大国顶名的贷款有几十万未归还,李大国用设备作抵押,贷款来先还顶名的贷款。”东平农商银行宿城支行信贷专管员王某也证实,李云生又向该行李行长进行汇报,李行长也同意,但让李大国先还上其本人名下的74万元的贷款,“后来由李云生具体经办,李云生出具了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报告,我和李行长审核同意后,又报给县行,县行考察后批准发放给李大国310万元贷款。后来听说李大国的贷款被李云生扣下还个人债务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云生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李大国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李云生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李大国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李云生、李大国退赔东平农商银行经济损失310万元。

“我在给李大国办理贷款之前,已经向李行长作了详细汇报,并就李大国无力还贷,用他的设备抵押贷款用于偿还逾期贷款达成了一致意见。涉案贷款是按照贷款程序经过层层审批通过的,我作为客户经理只是办理具体的贷款手续,贷款是否能够批准发放,不是我个人能决定的。”李云生辩称,李大国申请贷款的用途首先用于偿还在东平农商银行宿城支行的不良贷款,剩余的贷款才归其本人使用,对此东平农商银行宿城支行的领导是明知的,其行为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李云生不服一审判决,据此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李云生作为商业银行负责贷款的客户经理,本应按照国家规定和银行内部规定谨慎开展贷款受理和调查工作,但在明知李大国已不能按期偿还自身贷款、顶名贷款及个人借款的情况下,为了自身利益,伙同李大国采取欺骗手段促使东平农商银行对李大国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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