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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班店镇豆山中心小学摔死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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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几天听说咱们东平湖西班店镇豆山中心小学摔死学生,学校领导却推卸责任,真是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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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班店镇豆山中心小学摔死学生,学校领导却推卸责任,真是可恶希望广大网友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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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摔死的?说说清楚。是校长或老师把他摔死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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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该不该都赖学校。谁摔死他法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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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课间休息时被同学从楼上推下来摔死的。孩子现在还在梁山医院放着,家长去学校评理,学校领导却推卸责任。11-2的孩子就这样死了,家长很无助,广大网友说说该怎么办?学生在学校老师是不是监护人,,安全措施是不是没有做好。广大网友说说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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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律规定,虽然学校有责任,但是不到10%,肇事者90%以上,听说学校并没有推卸责任,而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解决问题,不要对学校领导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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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放网上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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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高院《民通》意见: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
高院人身损害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育法》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按期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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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权,该事故出现后,学校一直积极救助,态度很积极。事发原因是学生课下游戏失手造成的。县公安局已把事情经过调查清楚。学校领导在积极应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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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学校积极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受害方无理取闹会受到相应法律责任,本身已经伤害了,一定会伤害更很,希望伤害方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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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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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你是真不知道真实情况,既是斑店豆山小学,还是斑店豆山中心小学,你先学学法律方面的内容,了解一下真实的情况,再发表言论,毛主席老人家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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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学校推卸责任的人简直是混淆视听,唯恐天下不乱。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积极救护,现正在积极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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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国家正在走向法制化,我们的教育体制也正在进行深刻的改革,如果我们不承认这种未成年人实际监护权的转移,将来受害身亡这样的事件可能会越来越多。作为一个家长,我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这样的事情。
我们作为家长,是法定监护人,但在校期间应由学校行使临时监护人的权利和责任,校方应该担负教育、保护、管理的职责。现在,每家的孩子都只有一个,孩子发生事故对这个家庭来说就是最沉重的伤害。如果事故发生在学校,难道校方没有监护不力的责任吗?
大部分家长都是明理的人,只是跟学校站的角度不同,对问题的结论自然不同。

孩子既然已经死了,给家长一个交代,让孩子入土为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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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0-3-1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出差,不知道情况处理的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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