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编辑 发表于 2024-11-10 09:03

注意:东平这些被执行人请尽快履行义务...


东平县人民法院
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第十二期)
被执行人:韩*丽,女,1990年07月20日出生,住东平县大羊镇,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00720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3179号民事调解书、(2023)鲁0923民初5358号、(2023)鲁0923民初6194号等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韩*丽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1月1日

被执行人:孟*伟,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8112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58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孟*伟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孟*伟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1月1日

被执行人:孙*鹏,男,1974年03月07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40307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4)鲁0923民初9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孙*鹏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孙*鹏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1月1日

被执行人:于*伟,男,1981年05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赤脸店街,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10516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23)鲁0923民初6729号、(2023)鲁0923民初6331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伟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于*伟在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1月1日

被执行人:刘*梅,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水泉峪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60110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23民初2265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梅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刘*梅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1月1日

被执行人:孙*勇,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董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80421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0923诉前调4181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勇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孙*勇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11月1日

被执行人:于*,女,1988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商老庄乡潘孟于村,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80806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2018)东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敦促被执行人于*七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东平县人民法院将甄别情况予以罚款、拘留、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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