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编辑 发表于 2024-9-5 08:40

典型案例:东平这个案例被曝光!

为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案为鉴、以案示警,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东平某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一、关键词
重大事故隐患
二、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日,东平县应急管理局对东平某矿业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Ⅰ号矿体-120m水平4#矿房已开始回采放矿,矿房未与3#天井贯通,4#矿房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第1项判定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三、处置情况
该企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相关规定,东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一)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
(二)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
(三)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
(四)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五)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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