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5-10-22 21:28

东平县梯门镇李所村村主任栾启勇套取小麦直补款,涉嫌贪污罪,应追刑责!

                     东平县梯门镇李所村                        村主任栾启勇套取小麦直补款涉嫌贪污罪,应追刑责!近日,经县农经部门查实,2012年梯门镇李所村村主任栾启勇虚报小麦直补面积160亩,直接套取小麦直补款19200元,骗取2011年小麦救灾款6469元,李所村村主任涉嫌贪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梯门镇政府个别工作人员认为村干部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再说套取的小麦直补款入了集体账,没进入个人腰包,算不上贪污,不应追责!不知道镇政府干部是别有用心,为了袒护包庇村干部违纪违法逃避监管责任,还是欺负老百姓不懂法律政策随便故意这样讲!此案发生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直到今天梯门镇镇政府也没处理!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贪污罪的概念完全可以说李所村村主任套取19200元小麦直补款涉嫌贪污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事实理由如下:一村干部协助镇政府统计小麦直补面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从事国家公务行为,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它具备两个特征,1,是特定条件下管理国家职能,2.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关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包括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2011年11月份李所村民委员按照《关于核定2012年小麦直补面积的紧急通知》,在协助梯门镇政府统计2012年小麦直补面积时是从事的国家公务行为,,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的国家管理职能!是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这完全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的司法解释,所以说梯门镇政府个别工作人员认为李所村干部套取国家直补款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按贪污罪处理的认识是错误的。二. 套取国家惠农粮补款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性职务犯罪,就是贪污罪!李所村干部是参加完镇政府安排的小麦直补统计工作会议后,进行的小麦的直补统计工作,明明知道套取小麦直补款,是违反政策规定,是违法犯罪行为,套取国家惠农款和贪污救灾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款一样,罪加一等。李所村主任还是安排其他村干部虚报直补面积160亩,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来供自己支配使用,所以说李所村主任套取小麦直补款是一种非法占有的故意行为,国家发放补贴款有严格规定,不具实领取的属非法占有,李所村主任为掩人耳目,利用其它8名村干部的户头,虚报直补面积在主观上是一种积极想方设法完成非法占有的表现行为,来摆脱国家财政控制行为。三.完全利用了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村民虚报直补面积过不了村委会审查这一关,村干部虚报直补面积不可能自己审查自己,镇干部平时和村干部打交道比较多,感情深,对村干部的监督疏于形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李所村干部钻了程序孔子,虽然每年小麦直补面积也张榜公示,但公示的数额和上报镇政府的报表数额是否一致老百姓无从知道,李所村主任在套取直补款东窗事发后,村主任便让村会计到各个机动地承包户家里接二连三改变村集体机动地承包费收据,这完全是利用职务便利欲盖弥彰,掩盖罪行,逃避责任。四.李所村主任套取直补款已是贪污既遂!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可以认定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务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的认定,按照此规定,李所村干部套取直补款形成贪污既遂已成事实,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不容置疑。2011年11月村主任利用职务便利,虚报160亩小麦直补面积,2012年2月24日160亩小麦直补款19200元,被县财政局转账到村主任控制的8个直补卡的户头上。从19200元直补款转账进入直补卡的那一刻起,这些直补款就被村主任控制了,卡,密码在其手中,贪污的事实也就形成了。至于被群众举报后,村主任被迫将直补款取出后,入了集体账,村,镇干部认为直补款入了村集体账,没有进入自己的腰包,也就不存在贪污的事实了,这完全是以口袋定贪污的谬论。不论后来赃款归属如何,有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款项损失的结果已定,就好像小偷偷了钱,自己没要而捐给了慈善事业,但这不影响其盗窃罪的成立!五.李所村主任套取直补款不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或在行为没有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实行中的情况下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李所村主任在2011年11月虚报160亩小麦直补面积到2012年2月24日直补款打进直补卡的那一刻止,近3个月的时间,李所村主任没采取任何行动措施,防止直补款打进村主任控制的直补卡。东窗事发后,被迫取出款,入了集体账。还是那句话,不论后来赃款归属如何,有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款项损失的结果已定,所以说李所村主任套取直补款不存在犯罪中止的情况。六. 套取的直补款数额已到立案标准!根据1997年刑法规定,贪污犯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李所村主任套取直补款数额是19200元,同时依照贪污量刑标准有关规定,个人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不满50000远的判处一年以上7年一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赔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则免于刑事责任,超过一万元的,即使行为人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李所村主任已被农经部门查实套取直补款19200元,所以已到立案标准,并不得免予处罚!七.村主任不存在悔罪表现!李所村主任被查实套取直补款19200元,2012年东窗事发后,只退还了15747元,余下的3200元直到2015年9月才全部退出,所以说李所村主任不存在积极退赃的行为,而是利用其他8个村干部户头取款,再利用12个户头入账,并伪造材料说是被套取的直补款全部发到村民手中,伪造村民领款名单,手印。依然叫魏庆法用村集体大喇叭趾高气扬,理直气壮,耀武扬威的宣传此事,村主任在组长会上宣传说此事已被镇政府花费10万元摆平了。上欺下瞒,逃避责任,以混视听。 八.不存在村委会贪污犯罪李所村村干部套取160亩直补款后,个别镇领导,个别村干部为摆脱责任,说是为增加集体收入,是集体研究决定的,而且直补款退出后,已入了集体账,村干部不应该再承担责任。如果追究责任的话,也应该追究村委会的集体责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担负刑事责任,显然,村民委员会不属于上述五种形式之一。2007年,3月公安部公布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予以单位犯罪论,可以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当前没有新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村委会不应认定为犯罪主体。根据贪污罪的含义,以非占有为目的,既包括自己不法占有的目的,也包括第三者(单位)不法占有的目的,不管个人非法占有,还是第三则(单位)非法占有,都说明了侵犯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国家利益,改变了国家财产性质,所以说既使村干部把套取的直补款入了集体账,主观上具有使第三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同样改变了国家财产的属性,同样属于贪污犯罪,既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干扰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19200元,涉案数额巨大,同样要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九.套取直补款应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李所村或镇政府个别干部流露说,李所村虚报了160亩小麦直补面积,套取了19200元直补款,是8个村干部的共同行为,应共同承担责任。共同贪污犯罪中,个人贪污数额认定,《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对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贪污的按照跟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按照贪污总数额处罚!所以说李所村干部无论是共同承担责任,还是个人承担责任,村主任都难辞其咎。李所村统计小麦直补面积的村干部完全是按村主任安排而虚报的!所以说村主任是首犯,是主犯!其他帮忙套取直补款的村干部只是帮凶,是从犯!十.镇干部严重渎职!按照《关于核定2012年小麦直补统计的紧急通知》,镇政府落实小麦直补面积时要做到五道户,六不准,五道户指,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六不准是,不准虚报冒领补助资金,不准有村集体代领补助资金,不准用补助资金抵顶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不准借发补助资金收任何费用,不准无故拖延兑付时间。2011年李所村委会统计2012年小麦直补面积时,没让村民自报,没让村民签字,更没有公示,也无影像资料,而是村主任安排4人具体操作!2010年,2012年进行小麦直补统计时,镇政府干部张之华都进行了影响拍照!唯独2011年没有公示,也无拍照!2011年山东省农业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核定2012年小麦直补面积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镇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肩负直接责任!包村干部是第一责任人,未进行公示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所以镇政府存在严重渎职行为! 十一。梯门镇李所村村干部虚报小麦直补面积款160亩,套取小麦直补款19200元,涉嫌贪污罪,梯门镇党委政府应把此案移交检察院,追究刑责。此案出现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梯门镇政府直到今天也没处理,在这期间梯门镇部分干部袒护包庇,积极伪造材料,上欺下瞒,狼狈为奸,同流合污。这充分说明梯门镇部分干部缺乏责任担当,尸位素餐,对村民反映问题不重视,脸好看,门好进,不办事,事难办。充分说明梯门镇政府四风现象严重,梯门镇政府干部不清正,镇政府不清廉,政治不清明,地地道道的政治腐败;作为干部不修为官之道,不怀律己之心,没有忧民之情;是党员没党性,是干部没良知,是公仆没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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