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5-9-19 00:21

临沂市莒南县法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金钱高于法律的事实

      事情是这样的,2013年,在莒南县发生一起交通肇事,致1名受害人死亡,犯罪嫌疑人肇事后逃逸。经过莒南县、临沭县两地公安机关联合侦查追踪,发现肇事嫌疑车辆为宋永贵所有,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取证锁定在莒南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正是宋永贵。不久后宋永贵在临沭县被警方抓捕归案。经讯问,宋永贵对其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宋永贵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违反交通法规撞上行人,致该受害人死亡,宋永贵意识到撞到了行人,作为党员干部其并没有选择对受害人进行积极的施救,而是选择逃逸。其行为不但违反党纪党规,而且也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宋永贵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进行量刑。宋永贵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2013年7月被莒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有期徒刑缓刑是有期徒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有期徒刑是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看守所服刑。有期徒刑缓刑执行是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由罪犯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局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安置帮教有期徒刑执行的一种方式。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应该进行社区矫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宋永贵经常居住地为临沭县临沭街道城南小区,其户籍所在地为临沭县店头镇宋圩子村。根据法律的规定,宋永贵应该在临沭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2015年8月23日我们去临沂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去核实宋永贵有无接受社区矫正情况,经临沂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刘科长与临沭县、莒南县司法局联系沟通,临沭县、莒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系统对宋永贵信息进行查询,查证宋永贵并没有在临沭县、莒南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临沭县司法局并没有收到莒南县人民法院邮送的任何有关材料。 2015年8月26日我们电话联系了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一庭办理宋永贵案件的法官,当问及宋永贵情况时,接线法官称:当时把社区矫正的材料交给了宋永贵本人,包括社区矫正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了宋永贵应该在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到临沭县司法局报到及逾期报到的法律后果。9月16日,临沂市司法局经落实宋永贵本人,其本人称是莒南县法院的责任,没有告知他到临沭县司法局报到。显然,宋永贵和莒南县法院刑一庭的法官有人在撒谎,明显的在串供、狡辩,都在逃避法律责任。 在当前这个依法治国大环境下,莒南县法院和宋永贵竟然还敢这样明目张胆无视、亵渎法律,执法部门不按照法律办事,人情高于法律、金钱高于法律的案例竟然还在继续上演?法律的执行力到底在哪里?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法院作为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政 府和法律的公信力何在?难道莒南县法院刑一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宋永贵逃避法律责任的事实,就这样无人能管?无法无天?相关部门就可以看着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根据以上事实的核实查证,宋永贵应该在缓刑考验期内接受社区矫正,然而宋永贵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到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即临沭县司法局报到。直至宋永贵缓刑的考验期满前,宋永贵一直未接受社区矫正,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其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宋永贵在明知不报到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漠视国家刑事判决。导致其脱管的直接责任人究竟是宋永贵本人还是莒南县法院?到底是宋永贵通过贿赂手段给莒南县法院刑一庭的法官施加了压力还是我们的法院部门就是一个摆设? 我们在宋永贵缓刑考验期满以前就一直在反应这个问题,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处理。到目前,从宋永贵被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缓刑虽然在自然时间上经过了考验期。但是宋永贵通过不正当手段没有受到任何的社区矫正。不能算是缓刑考验期结束。在宋永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期间并没有接受任何机关的监督管理。严格来讲宋永贵缓刑考验期并没有开始,更不用说完成了。退一万步讲,就算经过了考验期根据《刑法》规定,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如果没有法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的,应该到其居住地社区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宋永贵即便算是考验期已经届满,但是其并不属于应该宣告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第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莒南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对宋永贵判处的缓刑,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刑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对于宋永贵依仗权力和贿赂漠视国家的刑事裁判,挑战国家刑事判决的权威。宋永贵不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其在考验期内通过贿赂莒南县法院刑一庭法官的不正当手段,未接受监督管理,宋永贵属于严重的脱管违法行为,作为一名共 产 党员干部,其社会影响恶劣。应该依据法律收监执行宋永贵两年有期徒刑,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让公民感受到在法律面前任何人没有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个公民感受到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让每个公民信仰法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夯实基础。 我们保证以上陈述的事实真实性,如有不实原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望领导能够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欢迎各相关媒体和群众介入和监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法收监执行宋永贵的刑罚。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举 报人代表:宋甲坤 :电话15092940677

                               宋振瑞
                               王志红
                               宋春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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